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直昇機自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46條
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 五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客飛航,其未經夜間 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