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機自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29條
飛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五 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以上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客飛航,其未經夜 間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