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機自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26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飛機飛航原理。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