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機自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25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四十 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模擬機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五小時:

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時間五小時以上。

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

(一)單獨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二百七十公 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二)應在具有塔臺管制之機場作三次以上之完全起降。

四、申請夜航檢定時,應在夜間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訓練;未申請夜航檢定 者,其檢定證上應註記禁止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