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定證: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航空人員,用 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

二、航空器駕駛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 務之人員,包含機長及副駕駛員。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 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副駕駛員指 機長以外之駕駛人員。

三、飛航工程師: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在航空器上擔任機械 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之人員。

四、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指領有檢定證,在地面上擔任航空器機體、發動 機及通信電子維護工作之人員。

五、維修員:指領有檢定證,受僱於航空公司或維修廠從事航空器或其零 組件之維修、改裝或檢驗工作之人員。

六、航空器簽派員:指領有檢定證,在地面上擔任航情守望、提供飛航資 訊及協助機長執行航空器之飛航起始、繼續及終止工作之人員。

七、飛航管制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在地面上負責指揮、 支配航空器,並協助駕駛員達成航空器在飛航中一切活動及安全之人 員。

八、飛航時間:

(一)飛機:指為起飛目的,開始移動時起至著陸後停止移動時止之時間 。

(二)直昇機:指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之時間。

(三)飛艇、自由氣球:指為飛航目的,自離地時起至著陸時止之時間。

(四)滑翔機:指為飛航目的,不論是否拖曳,自開始移動時起至著陸後 停止移動時止之時間。

九、儀器飛航時間:指不以目視參考外界目標,僅以航空器內儀表為參考 依據之飛航時間。

十、越野飛航:指航空器自起飛點至降落點間,距離在三十公里以上之飛 航。

十一、模擬機:指經民航局檢驗認證或認可之可模擬特定航空器型別飛航 情況飛行訓練器或全功能飛行模擬設備。

十二、飛航教師:指具飛航教師資格者,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航空人員 訓練機構擔任飛航教學之航空器駕駛員。

十三、教師駕駛員:指於前款以外之機構擔任飛航教學之航空器駕駛員。

十四、飛艇:指藉由機械推動可駕駛輕於空氣之航空器。

十五、自由氣球:指非藉由機械推動輕於空氣之載人航空器。(包含充氣 自由氣球及熱氣球)十六、滑翔機:指非藉機械推動重於空氣之航 空器,主要因空氣動力對固定機體表面反應而產生之升力以維持飛 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