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9條
普通航空業以自由氣球以外之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者,應於計畫作業五工 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飛航作業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 送交航空站、民營飛行場之經營人或管理人;從事空中遊覽作業者, 其搭載乘員名冊得於航空器起飛前補送航空站。

三、業務執行委託書。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

四、其他文件。

前項飛航之作業地區簡圖,應於執行作業一工作日前,送交民航局飛航服 務總臺。

從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 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起降場所,除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計畫作業七工作日前,檢附第一項各 款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如需延展作業時,應於原作業到期日三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 申請核准:

一、業務執行延展委託書。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

二、原核准同意函影本。

消防、搜尋、救護及其他緊急事件,得就近向民航局所屬航空站申請,不 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