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2條
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 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 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 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