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8-2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 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