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7條
普通航空業對所搭載乘員及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準用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之規定。但特別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