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4條
普通航空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作業狀況及運量統計資料(如附件八至附件十)。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執行情形。

四、航務情況報表。

五、機務情況報表暨飛安情況資料表。

六、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普通航空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 資料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