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航空器所有權登記 ( 102 年 03 月 20 日)
第13條
所有人申請航空器所有權登記 (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 時,除依規定繳納 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三) 。

二、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同時申請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 免重覆提出。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14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所有權登記,並發給民用航空器 所有權登記證書 (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證書,如附件四) 。

第15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航空器所有權登記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