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航空器標誌 ( 102 年 03 月 20 日)
第29條
字母及號碼,字之高度應相等,字之寬度及橫劃之長度應為字高之三分之 二,字間間隔應為字寬之四分之一,橫劃作為一字計算,筆劃之寬度應為 每字高度之六分之一。但阿拉伯數字「1」 之字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