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航空器標誌 ( 102 年 03 月 20 日)
第26條
飛機及直昇機之標誌位置如下:

一、飛機:

(一)機翼之標誌:應漆於左翼之下翼面,並得延伸至右翼之下翼面,標 誌之位置與機翼前緣及後緣之距離相等,字頂應一律向機翼前緣。

(二)機身或機尾之標誌:機身之標誌應漆於機身之兩側介於機翼與機尾 間顯著處。機尾之標誌,為單垂直尾面者,其左右兩面均應標漆。 機尾有數個垂直尾面者,應漆於外端垂直尾面之外側。

二、直昇機之標誌,應漆於機身、尾桁或垂直尾面兩側固定結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