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5 月 11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 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其管 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 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