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飛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 得報酬之業務。

二、直昇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直昇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 ,取得報酬之業務。

三、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以排定規則性日期及時間,沿核定之航線,在 兩地間以航空器經營運輸之業務。

四、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除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以外之加班機、包機及 其他非定期性運輸之業務。

五、包機: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航空器按時間、里程或架次為收費基準, 而運輸客貨、郵件之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