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二、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 億元。
三、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五億元。
四、以直昇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實收資本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五、以飛機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 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