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 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附件一) 。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六、公司組織表。 七、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 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八、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九、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飛安組織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