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
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原公司章程。
三、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原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原公司業績證明文件。
六、原公司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七、新籌組公司之公司章程草案。
八、新籌組公司之發起人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
九、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
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十、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十一、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二、飛安組織及計畫。
依前項籌組之新公司,其原公司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應逾新公司股份總數二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