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5條
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 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原公司章程。

三、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原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原公司業績證明文件。

六、原公司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七、新籌組公司之公司章程草案。

八、新籌組公司之發起人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

九、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 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十、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十一、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二、飛安組織及計畫。

依前項籌組之新公司,其原公司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應逾新公司股份總數二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