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3條
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設立五年以上,財務及組織健全,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 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 、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 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 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者,得申請經營 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 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 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 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 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 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 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經營國際運輸或國際貿易業務五年以上,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董事 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 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 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最近三年未曾發 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六十 億元以上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五、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實收資本額達一億元以上,其董事長及董事逾 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 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 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 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 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 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 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 期航空運輸業務。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 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 間航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