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2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 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

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

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之人員。

三、政府核派服勤人員。

四、運輸軍用物資時,軍方之押運員、督導人員及飛航人員。

五、該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員工及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