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2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 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一、乘客機票票根。
二、乘客艙單。
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
四、包機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