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2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 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一、乘客機票票根。

二、乘客艙單。

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

四、包機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