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2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家緊急需要時,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之運輸 事項,其經營之航線,因國防及軍事上需要,亦得予以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