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2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 監理資料。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