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航線證書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 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