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
准,始得暫停或終止。
前項暫停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一年;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暫停期間
內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於暫停期間屆滿後未復航者,視同
終止。
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國際客運定期航線或終止國際客運或貨運定期航線前
,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已暫停之國際客運定期航線,民用航空
運輸業得於暫停之日起一年內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逾期未
復航者,視同終止。
民用航空運輸業終止定期航線或經民航局廢止原指定營運之國際定期航線
者,應於終止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線證書繳還;屆期未繳還
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