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應先取得航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
額度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三) 。
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
三、航線圖 (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 。
四、擬使用航空器之規範。
五、營運計畫及營運收支預估。
六、擬使用飛行場者,其使用同意書。
前項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
核准:
一、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失事事件。
二、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事件,尚未完成改善
措施。
三、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有重大違規營業之情事。
四、申請之航線市場供過於求。
五、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前項第一款航空器失事事件及第二款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之事件,經調
查其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申請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