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航線證書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應先取得航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 額度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三) 。

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

三、航線圖 (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 。

四、擬使用航空器之規範。

五、營運計畫及營運收支預估。

六、擬使用飛行場者,其使用同意書。

前項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 核准:

一、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失事事件。

二、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事件,尚未完成改善 措施。

三、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有重大違規營業之情事。

四、申請之航線市場供過於求。

五、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前項第一款航空器失事事件及第二款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之事件,經調 查其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申請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