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8條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

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