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8-1條
申請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 條之一規定,並應檢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及駕駛 員檢定證之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二、其餘飛航,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 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