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7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如未在我國 經營定期班機或無在臺總代理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 運輸業代理提出申請。但申請商務專機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飛航者, 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申請維修運渡或試 飛之飛航者,得委託在臺依法設立之航空器維修廠代理提出申請;申請自 由氣球之飛航者,得委託飛航國內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 空業代理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