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6條
申請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飛航者,除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外籍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辦理外,其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 或出境二工作日前向民航局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