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15-2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 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