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超輕型載具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9-7條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活動團體各項設備、業務及其所屬會員之超輕型載具, 活動團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活動團體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