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 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 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