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3-1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籌辦、設立分支機構、總代理申請、證照費與 包機申請費之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