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0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 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 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