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9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民航局許可,其航空器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 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