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8-1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 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 九十九條規定,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航空器、外籍航空貨運承攬 業、外籍航空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