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2-1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 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