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0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

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