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0-1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 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 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前二條規定,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