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航空器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 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 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