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普通航空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64-1條
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 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普通航空業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 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賣、 租用、機齡限制、飛航申請、證照費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