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飛航安全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7-4條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 。

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