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飛航安全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3-2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 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