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飛航安全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1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 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