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2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 他障礙物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但 經評估不影響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四周之一定範圍、禁止或限制之高度或燈 光之照射角度、公告程序、禁止、限制及專案核准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管 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