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9-1條
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 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 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