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航空器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4條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 ,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