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 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

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租金:

(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定 港區土地使用區分之土地,以申報地價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設施租金:包含碼頭、建物及設備等項目,依其建造成本按年租金 率計算之。

二、管理費:依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業務項目性質,按承租面積、使 用範圍、營業額、前款租金總額、營運實績、營業規模及保證運量等 事項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