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7條
經營機構辦理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商港設施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採逕行審查方式辦理:

一、增租毗鄰土地或設施,其增租面積累計不超過原契約租賃面積百分之 五十者。

二、申請加入自由貿易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

三、為配合港埠作業需要之辦公或存放機具設備處所。

四、為配合港埠作業需要,租賃土地埋設管線者。

五、租賃期間一年以下,未興建設施且不得續約者。

六、配合政府政策、港口發展或港灣建設發展需要者。

前項第二款申請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者,應於取得簽約權利後,依自由 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辦理。